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山西省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廳,各直屬機構:
省財政廳、省勞動保障廳《山西省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實施細則》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山西省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的實施意見》(晉發〔2003〕1號),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國家經貿委、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銀發〔2002〕394號)文件精神,特制定山西省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中所稱小額貸款擔保是指利用省、市兩級政府設立的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穑ㄒ韵潞喎Q擔;穑,由省、市人民政府委托的擔保機構根據與貸款銀行的合同約定,以保證的方式為本轄區內下崗失業人員申請小額貸款提供擔保的法律行為。
第三條 本細則中所稱再擔保,是指利用省級擔;,由省擔保機構對市擔保機構在本轄區內提供的小額貸款擔保,實施以實現省級擔;饘κ屑墦;鹪趽_^程中風險分擔的法律行為。
第二章 擔;
第四條 省、市人民政府委托由本級政府出資的擔保機構或其他信用擔保機構作為擔;鸬倪\作機構(以下簡稱擔保機構)。山西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公司是省級擔;疬\作機構;市級擔;疬\作機構由當地市人民政府審批確定,向省財政部門、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市擔保機構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應當及時受理轄區內符合條件的下崗失業人員的小額貸款擔保業務;省擔保機構主要受理中央、省屬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小額貸款擔保以及對市擔保機構的再擔保業務。
第五條 擔;饘魞Υ嬗谕壺斦块T指定的商業銀行。擔;鸫娣蓬~可根據擔保貸款發放額度和操作水平在各受理小額擔保貸款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貸款銀行”)間調整。擔;鸬膿X熑斡囝~,不得超過擔;鹩囝~的五倍。
第六條 擔;饘嵭蟹忾]運行,擔保機構要建立擔;饘iT賬戶,未經財政部門批準,不得超越職責轉存和支出擔;。按省財政部門統一制定的會計核算辦法實行單獨核算。擔;鸫婵钇谝话悴坏陀诎肽。擔;鸫婵罾⒔浲壺斦块T批準可用于擔保機構開展小額貸款擔保業務的業務經費支出,利息余額可轉入本金。
第七條 擔保機構收取的擔保費按不超過實際擔保貸款本金1%的年擔保費率計收,由同級財政支付。擔保費收入、存款利息收入不足以抵償擔保業務經費支出的部分,由同級財政專項補貼。
第三章 貸款擔保
第八條 申請人應向本人戶籍所在地或企業注冊登記地社區提交《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申請書》及相關資料。社區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確認其真實有效,項目可行,符合貸款擔保條件并簽注審查意見后,報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或市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其中中央、省屬企業下崗職工也可報省勞動保障部門審核,經審核簽署意見后,分別向受理審核的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對應的同級政府委托的擔保機構推薦。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各級擔保機構及各個社區必須按照以上規定受理下崗失業人員的申請資料,不得借故推諉。
第九條 擔保機構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要求申請人提供適當的反擔保措施,但須充分考慮到下崗失業人員的特殊性,條件要放寬,標準要從低,服務要及時主動。
第十條 為下崗失業人員合伙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以及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就業的企業提供小額貸款擔保,可根據人數和經營項目適當擴大規模,但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
第十一條 擔保機構應建立嚴格的評審制度。擔保評審分初審和評審委員會會議評審兩個過程。 (一)初審的重點包括:借款的合法性、資料的真實性;借款人信譽和能力;項目可行性、還貸可靠性;反擔保的適當性和有效性。 (二)評審委員會由5名以上評委組成,一般每周召開一次評審會。經五分之三以上評委同意擔保的項目,由審批人審批后予以擔保。會議評審結果要形成會議紀要和擔保方案摘要,由評委簽注書面意見后留存。
第十二條 擔保機構要加強貸后檢查和分析,要與借款人、貸款銀行、勞動保障部門、社區加強聯系,掌握借款人經營情況,隨時發現貸款使用和償還中的問題,以便及時采取應對措施。
第四章 擔保代償與追償
第十三條 貸款銀行對已到還款期限的貸款,應及時向借款人發出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并報社區、勞動保障部門和擔保機構,履行追索責任。追索期為自貸款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止。 追索期結束后,經追索借款人仍未償付貸款本息的,貸款銀行依照《保證合同》規定出具《代償通知書》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擔保機構收到貸款銀行《代償通知書》后,根據規定對貸款發放、監督管理和債務追索等程序進行合規認定,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查。 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查確認后,對符合代償債務的項目,由擔保機構審核辦理代償資金撥付手續。
第十四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擔保機構有權拒絕承擔擔保責任: (一)貸款銀行未及時向借款人送達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并未及時向擔保機構提交《代償通知書》; (二)貸款銀行未履行追索義務; (三)貸款銀行確認借款人已發生危及貸款安全的重大事項而未及時采取措施并未及時告知社區、勞動保障部門和擔保機構,造成貸款損失; (四)貸款銀行未按規定程序發放、收回貸款、造成貸款損失。
第十五條 擔保機構對貸款項目代償后,應會同勞動保障部門、社區采取措施,開展債務追償工作,貸款銀行應給予協助。必要時擔保機構可向人民法院對債務責任人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擔;鸢茨甓群怂,由擔保機構于次年一季度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擔;鹭攧涨闆r,并提出代償損失處置方案,由財政部門批準執行。
第五章 再擔保
第十七條 省級擔;鹨栽贀5姆绞竭m當承擔市擔;鸬膿p失。省擔保機構根據可運作的省級擔;鹂傤~,并按各市擔保機構承擔中央和省屬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任務量的大小,分配對各市擔保機構的再擔保責任額度。
第十八條 省級擔;饘κ屑墦;饟p失分擔按再擔保責任額比例為:中央和省屬企業下崗失業人員的小額擔保貸款為70%;市屬及以下企業下崗失業人員的小額擔保貸款為15%。
第十九條 省擔保機構、市擔保機構、貸款銀行三方簽訂再擔保合作協議,確定基本合作方式。接受省級擔;鹪贀5氖袚C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當地市人民政府審批具有管理市級擔;鸬馁Y格,并向省財政部門、省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二)遵守本細則規定的擔保評審制度和標準,機構健全,運作規范; (三)具有擔;鸸芾砗惋L險控制等方面的專門人才。
第二十條 市擔保機構擔保的責任額在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項目,在擔保生效一個月內向省擔保機構備案并得到回執后,由省級擔;鸪袚贀X熑。 責任額在10萬元以上的項目,市擔保機構在出具擔保手續之前,向省擔保機構提出申請,由省擔保機構審核同意,辦理有關手續后,省級擔;鸪袚对贀f議》中規定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市擔保機構受理的小額貸款擔保項目代償條件成立后,先由市級擔;鹑~代償,經追償確不能收回的,憑代償劃款證明及追償收款等證明向省擔保機構請付再擔?铐。省擔保機構核實無誤報省財政部門批準后,對符合再擔保條件的凈損失按分擔比例劃付款項。 在市擔保機構喪失代償能力的情況下,可由市財政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申請,經省擔保機構審查,確無違反本細則第十四條和 第二十二條行為的,省級擔;鹨詰袚脑贀X熑伪壤糠钟枰源鷥。
第二十二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由市級擔;鸪袚繐X熑,省級擔;鸩怀袚贀X熑危 (一)市擔保機構未在再擔保期間內提出再擔保代償的申請; (二)市擔保機構放棄對其保證債務的追償和抗辯權; (三)市擔保機構在受理貸款擔保期間及在保期間違反本細則第八至十五條的規定; (四)市擔保機構未按再擔保協議規定及時向省擔保機構報告有關再擔保項目的業務情況。
第六章 服務與監督
第二十三條 國土、房地產、工商、車輛管理等法定登記部門,在受理擔保貸款過程中涉及有關抵(質)押登記申請時,要按照相關法規政策,在規定的時限內為擔保機構辦理有關手續,并免收登記費用。
第二十四條 經貿、財政、金融、稅務、工商、質監、公安等相關部門,要加強組織協調,加大執法力度。對以欺詐行為騙取擔保貸款、抽逃注冊資金、逃廢銀行債務、偷稅欠稅者,要在及時予以曝光披露的同時依法懲處。 各級工會、婦聯和共青團組織,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符合條件的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小額擔保貸款項目,可按程序向有關部門推薦。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由省財政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